当前位置:

关于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欢 2020-06-24 11:48:38
时刻新闻
—分享—

  为明确赡养人赡养义务,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病有所医,促进社会和谐,构建敬老爱亲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生活,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必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赡养人存在虐待、遗弃、拒不赡养老年人等行为,造成老年人生活、居住困难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县公安局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对权益受损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其依法维权;县人民检察院支持提起公诉,快速办理;县人民法院受理赡养案件可对诉讼费实行减缓免,依法快审快执,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赡养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扶贫领域犯罪行为。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的,赡养人应当对被赡养人的危旧房进行修缮或安排被赡养人入住安全住房。对违反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规定的,特别是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乡镇、村(居)委会应当将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纳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村规民约和文明家庭创建的主要内容,并加大宣传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倡导文明乡风,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六、鼓励人民群众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乡县人民法院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安乡县公安局

安乡县司法局

安乡县民政局

安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安乡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欢

阅读下一篇

返回安乡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