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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逾期未处理车辆的公告

来源: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李欢 2020-07-20 1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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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人未到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的,交警大队将对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涉案车辆明细见附表。

  特此公告。

  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7月20日

      附表:涉案车辆明细

       

来源: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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