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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关于加强城市规范管理的告知书

来源: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李欢 2020-07-21 16: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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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居民朋友:

  为提高城市管理质量,打造一个卫生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从即日起,我局决定对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及规定温馨告知如下,请各沿街经营户、流动摊主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共同参与监督和管理。

  一、规范交通秩序

  1.禁止占用盲道、堵塞交通等乱停乱靠行为。自行车、三轮车及摩托车车头统一朝向街道有序停放。电瓶代步车(小四轮)一律停放在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四轮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

  2.对长期无人看管的无主车辆、报废车辆一律清除。

  二、规范卫生秩序

  1.禁止在县城区内乱扔杂物(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等)、乱倒垃圾(包括粪便、污水等)、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焚烧树叶和枯草。

  2.餐厨垃圾要实行分类、密封处理,不得造成水油污染。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损毁垃圾箱(桶)、垃圾收集车、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4.县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或单位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规范经营秩序

  1.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商业街区、学校周边等一律不准摆摊设点。

  2.城区各主次干道门店经营户一律不得跨门经营(经营物品必须放置在卷帘门以内)、占道经营。废品收购经营户一律不准在店外堆放、装卸废品。修车、洗车、卖车经营户一律不准占道经营。餐饮经营户一律不准店外洗碗、择菜。未经批准不得在店外进行施工作业,经批准施工的必须按要求设置围挡。

  3.县城区所有早餐经营户7:30之后、夜市经营户0:00至18:00之间不得出店经营。所有夜宵经营户应定期冲洗被污染的地面,不得将炉灶、桌椅板凳等物品摆放在人行道上,应保持门前卫生整洁、规范有序。

  4.县城区所有商户不准噪声扰民。

  5.县城区临时过渡性农贸菜场经营户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经营。

  6.餐饮经营单位(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四、规范园林绿化亮化维护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区绿化设施。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损伤、砍伐、偷盗城市花草树木;不准在城市树木上牵绳挂物。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进行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安全运行的活动。

  4.严禁偷盗、打砸、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准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不准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信线缆和其他设施。

  5.县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一律不准种植农作物。

  五、规范建筑秩序

  1.施工场地应当围挡作业,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喷淋设施、夜间照明装置、车辆冲洗装置,严禁将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建筑垃圾倾倒、堆放在城区公共场地和混入生活垃圾。县城区建筑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公司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县城区建筑垃圾。

  3.未经批准不得在县城区主次干道及两侧等公共场地经营、堆放砂砾、砖块、石灰等建筑材料。在县城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漏。

  4.县城区主干道的工地围挡不得低于2.5米,其它路段不得低于1.8米。施工工地特殊情况下需围挡外作业时,应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六、规范城市市容

  1.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商品、货物、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不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雨阳罩、遮阳网、强弱管线、网线等设施。不得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地面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张乱贴。传单、广告、宣传品等应当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区散发。

  2.不准在城区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擅自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3.街道两侧的立面墙体、围墙、围挡应设置30%的公益广告并由管理方经常维护,确保符合市容要求。

  4.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个广告牌。严禁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有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

  5.县城区各临街经营户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规定义务。

  七、规范处罚措施

  1.县城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行为应主动进行整改清理或自行拆除,逾期未整改清理或拆除的,将按规定强制进行整改清理或拆除。

  2.广大市民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消费习惯,支持配合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上述行为第一次违反的,按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对第二次违反的,将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对第三次违反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予以监督,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436089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21日

来源: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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