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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县疾控中心 编辑:李欢 2021-05-24 14: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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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本县辖区内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

不在以上适用范围的对象,不予核发健康证。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健康证”核发

(二)申请形式

窗口申请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四)受理机构

安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办证受理窗口

(五)设定依据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规章】《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及从业期间的健康检查。

3.【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六)法定办结时限

体检后5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结时限

体检后5个工作日。

(八)申请材料

1.需本人体检并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经营业主办理健康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不便提供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非经营业主(雇工)办理健康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以上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或《雇佣关系用工证明》;

③《用工证明》需加盖公章,须电脑打印,不得手写,复印无效。

(九)结果名称

1.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可获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2.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十)收费

本服务项不收费。

(十一)办理时间及体检受理机构

疾控.jpg

(十二)办理流程: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办理流程图

疾控.png

三、办理流程

(一)预约。体检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的用人单位,由业主填写好体检人员花名册(见附表1),并带齐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安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科预约体检时间。

体检人数在5人以下的,准备好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后,直接到窗口办理,无需预约。

(二)体检。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按照预约时间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过程包括领取体检表、内、外科常规体检、胸部影像学检查(X光胸透或胸部拍片)、肛拭(重点食品行业)、采血。

(三)领证。检查结果符合发放《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条件的,到免费体检机构领取(体检后5个工作日),有效期为1年。检查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知原因。

四、特别说明

(一)不在体检适用范围内的从业人员,不予核发健康证。

(二)体检对象尽量在上午10:00之前申请办理,因为要空腹采血化验,10:00以后不宜采血。

(三)外出务工人员请在务工当地办理健康证,我单位不受理体检及办证业务,理由如下:

1、依国家相关规定,预防性健康体检之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属公益性补贴支出;旨在服务本地第三产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减轻本地从业人员的就业负担。

2、全国各地类似体检及办证业务均为免费服务,不收取体检及证件工本费。

3、健康证的体检项目由当地卫生部门依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地方常见传染病)而定,不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不具有广泛的有效性。

(四)本指南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望广大需要核发健康证的朋友相互转告。

安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5月

来源:县疾控中心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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