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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

来源:县委宣传部 编辑:安乡融媒 2023-11-02 1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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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而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均为违法行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进口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作,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实施。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县委宣传部

编辑:安乡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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