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依法对“8.28”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参与了该案旁听。
安乡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邓某等人购得后于2004年5月10日注册登记成立,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化学制浆造纸。2004年到2011年,该公司由邓某组织生产;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叶某与邓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厂房、设备等用于再生纸生产,于2014年11月底投产。叶某在组织生产期间,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未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015年6月29日,该厂因高温停产。叶某未依照造纸行业作业安全的相关规定,长时间停产时未将纸浆池放空并清洗干净,导致有毒气体的产生积聚。
2015年8月28日,该厂准备恢复生产,叶某组织职工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查、清理、清洗及维护。当日9时许,该厂机修人员熊某等人发现1#浆池内有停产维修时掉入的屋顶旧木板。10时40分左右,该厂职工邓某某扶梯子,熊某沿池壁进入1#浆池准备清理池内旧木板过程中晕倒跌入池内并失去行动能力,邓某某见状呼救,伸手拉救熊某时一并掉入池内。站在浆池区下方的制浆工刘某见状大声呼救,李某、唐某、陈某、姚某、朱某、黄某等人听到呼救立即前往施救,也相继倒入池中。当日11时许,安乡县消防大队接报警后立即前往施救,先后救出9人并送至安乡县人民医院抢救。13时许,熊某、李某、唐某等7人先后被医院判明死亡。8月31日,陈某经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熊某等6人的近亲属已得到赔偿共计38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被告人叶某具有坦白、积极施救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职业禁止是指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来源:安乡法院
作者:帅云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