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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明令禁止!事关假期旅游
经常使用某个APP却发现自己预订酒店机票的价格比“新手”贵、给商家的差评无法显示……这些在线旅游存在的问题都将得到规范。
近日,国家文旅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上述现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利用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被明令禁止。据悉,《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表示,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同时,一些在线旅游经营者上线不合规旅游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共识。此外,随着旅游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出台《规定》的上位法基础初步完备,立法时机基本成熟。
这些都属于在线旅游经营者
在很多人的固有印象中,在线旅游主要指OTA(在线旅行社)企业,如携程、同程艺龙等企业,而在《规定》中,在线旅游的经营主体进一步明确,凡通过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均需受到《规定》约束。
《规定》第三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规定》不仅明确了以自营为主的携程、以平台为主的飞猪等属于在线旅游经营者,通过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等也属于在线旅游经营者。比如你开了一家民宿,在平台上开通网店提供客房预订服务,你也属于在线旅游经营者,再比如你开了一家旅行社,但你的产品放在网上售卖,也同属于在线旅游经营者。《规定》第十条还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禁止擅自删评论或刷好评
近年来,网络口碑成为了人们选择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差评的多少、差评的描述往往影响着人们的最终决定,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差评无故消失,或预订的酒店全是好评,但住了以后发现并不是那么一回事。
针对上述情况,《规定》在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评价,对旅游者作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禁止利用大数据分析杀熟
大数据杀熟,是去年以来网络上的热门话题,机票越搜越贵则是在线旅游疑似大数据杀熟的焦点。“搜了一次某个地方的机票,过一段时间再搜,价格就变了,而搜的次数越多,价格就变化得越厉害,换一个APP搜结果就会完全不同,这不是大数据杀熟是什么?”有网友反映。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第十五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不合理低价最高罚三万
99元跨省四天团、199元跨省双飞团……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产品,以后可能无法在在线旅游平台上看到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第三十四条还明确,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专业普法: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2005年,刘女士和吴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儿子小浩出生。2009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吴先生承担。2016年,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二人达成一致,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今年3月,刘女士以小浩名义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每月1500的抚养费。刘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本案中,为争夺抚养权放弃抚养费,事后能否再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男孩随母亲生活,如今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刘女士是四川人,吴先生是扬州本地人。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儿子小浩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夹杂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原本恋爱时的甜蜜已消失殆尽。2009年11月,因婚后感情破裂,二人选择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吴先生承担。之后,小浩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刘女士于2016年起诉至扬州开发区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最终在法官见证下,二人达成一致,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这场离婚官司结束后,小浩随母亲共同生活,吴先生也组成了新家庭。但四年过后,也就是今年3月,吴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儿子小浩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当初约定好由孩子母亲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吴先生有些懵了。他找到儿子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前妻刘女士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索要抚养费。电话中,刘女士表示,“孩子现在上了初中,择校费有几万块,而且为了孩子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我一人负担不起。”
法院审理:母亲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小浩的诉讼请求,遭到了父亲的反对。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吴先生拿出他与刘女士的《离婚协议书》,并向法官解释说,“按照当初的约定,小浩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庭审中,法官询问刘女士和吴先生,离婚时约定吴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刘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对此,吴先生予以认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承担。“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法院认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因此小浩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但同时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审查会比较严格。”法官介绍。而此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小浩的诉求,是因为小浩未发生涉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这种索要抚养费的情形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于法无据、不合情理。近年来,离婚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产生纠纷而打官司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官分析,这主要和当初双方冲动离婚有关。“多数情况是一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对方承担抚养费等,以此作为离婚的筹码。”明年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冲动型离婚进行了约束,建议双方离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静期,慎重对待孩子的抚养费等各项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
给回扣将被列入“失信清单”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意见》明确,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意见》要求,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意见》要求,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超过半数全国百强药企涉回扣 信用评价重点在于事前划定红线
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行动中,充分发挥医药价格、招标采购等各项职能,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医药回扣有效治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重要举措之一,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而且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
这位负责人强调,这项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主要是在集中采购的市场范围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采取的做法是以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以守信承诺为纽带联结买卖双方,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医疗保障部门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企业愿意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医药产品的,也不在信用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信用评级结果也不延伸应用到公共管理领域。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重点在于事前划定价格和营销红线、明示失信风险,引导医药企业主动加强合规建设,诚信守法经营。”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医疗保障局还将从改革层面持续发力,一是以全面实行集中带量采购为目标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采购规则和政策体系,实现常态化运行。二是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和量化考核,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公立医院强化成本意识,配合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三是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理顺比价关系,使公立医院更多通过医务性收入获得合理补偿,降低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
好了,今天的生活小管家在这里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下期见!
来源:安乡电台
编辑: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