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日13时22分,省道311线8KM+100M处(安乡县石龟山大桥中段),发生一起中型普通客车与小型客车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另一起事故发生在2021年5月9日5时30分,国道353线安乡县安全乡恒丰村路段,渝DH0790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四轮电动轮椅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安乡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相应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项工作,分清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
5月3日13时22分,雷某驾驶粤S7****小型客车(车载彭某、杨某)由北向南行驶至S311安乡县石龟山大桥中段转弯处采取制动减速时,因雷某雨天驾车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所驾的粤S7****小型客车打滑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席某驾驶的湘J9****中型普通客车(车载乘客王某等)相撞,致使粤S7****小型客车乘坐人彭某当场死亡、杨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5月21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另一起事故发生在2021年5月9日05时30分许,叶某驾驶渝DH0790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驶到国道353线1264公里900米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同向行驶由肖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轮椅车,造成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调查组通过综合分析,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后认为导致“5.3”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雷某遇雨、雾天气未减速慢行,驾车逆向行驶;席某驾车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客车公司——新国线安乡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随后,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雷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席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县交警大队于6月3日对雷某采取刑事拘留,同时,席某驾驶证扣2分,罚款250元。对于“5.9”事故,事故调查组分析研究得出,导致此次事故肖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叶某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选择降速行驶,以及发生事故后的逃逸行为。由此,调查组认定,叶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事故调查组对“5.3事故”新国线安乡分公司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一是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二是按规定开展驾驶员的岗前和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切实增强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的意识,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相应资质;三是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执法力度,倒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联合安全检查等措施,进一步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来源:县交警大队
编辑:杨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