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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管道漏水惹纠纷 法院柔性调解促和谐

来源:安乡法院 作者:彭丽 编辑:周夏梦 2026-04-10 15: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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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乡法院官陵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某小区业主张某家厨房与公共消防栓所在地共用一面墙面。2019年,张某发现家中厨房墙面有水渍,但未引起重视。直到2024年,公共消防栓水管发生爆裂,导致张某家中墙面渗水发生霉变、墙漆脱落。之后,张某父亲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但物业公司仅做简单处理,后续修复工作迟迟未推进。双方就墙面修复费用争执不下,张某父亲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公司修复墙面、减免物业费,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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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栓现场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合司法鉴定人员实地勘查现场,确认墙面受损系消防栓漏水所致,明晰事件因果关系。考虑到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也会加重原告方的“诉累”,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理念,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求,从法律角度进行释明,细致分析法律责任,一方面告知物业公司其对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且调解更经济高效;另一方面告知张某父亲,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其起诉主体存在瑕疵,可能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影响诉讼结果。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墙面修复费2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房屋漏水是业主与物业矛盾纠纷中的高频问题,维权核心是找准漏水原因,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物业、开发商及相邻方等多方主体。因此,责任划分需结合漏水原因、房屋性质及法律关系等情况具体分析判定。该案中,漏水原因系公共消防栓导致,责任主体应为物业公司。虽然公共消防栓管道埋设在墙体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负有法定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需做好定期巡检,特别是针对隐蔽管网、消防设施、电梯设备等关键之处,做到“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理”。也提醒广大业主,如发现漏水等问题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向物业报修,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起诉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首先,原告应当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通俗来说就是活着的自然人。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否则应由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等起诉,而法人被注销的,其主体资格终止,应由清算义务人或权利义务承继人参与诉讼;其次,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原则上要判定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是否为纷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承担者,比如是否为合同的相对人、物权的权利人等。该案中,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某且由张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只是该处房屋长期系张某父亲居住,若张某父亲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属于主体不适格,依法只能裁定驳回起诉,需要由张某本人作为原告起诉。那现实中,如何规避因适格的原告不便起诉造成权益保护落空的风险呢?可以委托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调解,以解决诉讼困扰,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安乡法院

作者:彭丽

编辑:周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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