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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乡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守护群众网上订餐“舌尖安全”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安乡融媒 2026-11-05 1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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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聚焦烘焙、小吃、麻辣烫等外卖高频业态,严厉打击使用过期原料、餐品混有异物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以案为鉴,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广大消费者如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可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案例一:安乡县某蛋糕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案

2026年1月19日,安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该蛋糕店操作间置物架上查获正在投入使用的玫逸®玫瑰花瓣(剩余约三分之一)、FASHION COLOR复配着色剂(剩余约二分之一),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该经营主体同时开展线下门店销售及网络外卖经营活动,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当前不少烘焙商户实行“线下门店+线上外卖”双渠道经营模式,订单量增大的同时,容易出现重生产销售、轻原料管控的问题。进货查验是食品安全管控的法定第一道关口,能够实现食材来源可溯、风险可控。本案当事人不仅违规使用已经过期的花瓣原料与复配着色剂加工食品,还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源头食品安全管控失守。过期食品原料、添加剂理化性质易发生变质,加工成蛋糕等食品后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形成潜在风险。

网络销售具备经营隐蔽性,但食品安全标准线上线下必须统一,不存在“线上降标”。提醒辖区各入网烘焙商户,务必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库存定期盘点清理机制,及时清理到期、过期食材辅料。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落实“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监管举措,加大外卖商户后厨突击检查力度,对使用过期食材、台账管理缺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案例二:安乡县某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网络餐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4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对一家同时从事堂食经营与线上外卖的小吃店开展后厨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操作间查获2桶卤咖®调味油、1包卤咖®卤鸡爪、1包卤咖®卤小肠,3类原料全部超过保质期,原料均采购自湖南卤湘食品有限公司。其中调味油、卤小肠已实际用于外卖餐食加工,卤鸡爪存放待用。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部分外卖订单超出平台查询时限,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全部过期原料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线上外卖及线下堂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原料数量较少、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全部过期涉案食品原料;二是罚款6000元。

案例警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错误利用线上订单追溯难度较大、后厨内部自查缺位的漏洞,漠视原料保质期管理,使用过期卤制原料加工外卖食品,直接威胁广大外卖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

本案是本次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查处的过期原料典型案件,办案过程做到严格执法与柔性裁量相结合,完整固定现场检查记录、进货票据、询问笔录、扣押处置等全链条证据,精准锁定网络餐饮违法事实。采取没收过期食材加减轻罚款的处置模式,既守住食品安全监管底线,也对小微餐饮经营主体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广大入网餐饮商户严格落实原料采购、储存保管、效期自查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原料管控,实现惩戒违法、教育商户、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多重治理成效。

案例三:安乡县某烘焙糕点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网络烘焙外卖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按照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对辖区主营蛋糕烘焙、同步上线外卖平台的某烘焙糕点店开展线下核查。在加工操作台查获6类开封后已过期的复配着色剂,包含凯贝系列色素4瓶、法采果蔬色素3瓶,剩余约一半,主要用于蛋糕裱花调色。该批食品添加剂通过淘宝线上店铺采购,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完整销售收款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核算。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全部过期食品添加剂并立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烘焙外卖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添加剂总量不大、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危害后果轻微等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减轻处罚相关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没收全部过期食品添加剂,罚款4000元。同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补齐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制度。

案例警示:色素类食品添加剂属于烘焙行业高频使用辅料,因其消耗慢、存放于后厨操作台角落,常常被经营者忽略效期核查。部分经营者依托线上采购渠道采购添加剂,又不做好票据留存,进一步放大食品安全风险。过期食品添加剂容易发生变质,用于蛋糕裱花加工会埋下食品安全隐患,损害外卖消费者健康权益。

本案明确餐饮加工环节使用过期原料、添加剂不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统一同类案件行政执法裁量标尺。通过查处一案,倒逼线上烘焙商户建立原料、添加剂定期盘点清理制度,压紧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烘焙类网络餐饮业态整体规范化提升。

案例四:安乡县某麻辣烫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8月23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京东秒送平台购买的麻辣烫,食用过程中发现餐品内存在蟑螂异物。执法人员经初步核查确认投诉属实,于2026年9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投诉人下单餐品标价31.76元,使用平台优惠券后实际支付17.76元。发生异物问题后,投诉人先通过平台食安险获赔28元,后续和商家协商1000元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遂拨打12315进行投诉。涉事麻辣烫为门店当日加工制作,该店当日累计销售麻辣烫77单,总销售额2783元,因无法区分涉事锅底,认定本案违法所得17.76元。现场检查同时发现门店冷藏柜存放的绿豆沙、冰甜酒自制饮品缺少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执法人员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警告,复查确认该问题完成整改。调查阶段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食品,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从轻处罚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17.76元。

案例警示:外卖餐食出现蟑螂异物,直观暴露出小微餐饮门店在后厨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加工全过程管控方面存在明显短板。网络餐饮经营者不能只重视线上店铺页面美化,忽视后厨硬件和流程管理。必须常态化开展病媒消杀,规范食品加工操作,做好自制饮品标签管理,强化后厨环境卫生整治,严防食品受到异物污染,切实保障网络订餐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五:安乡县某私房烘焙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16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私房烘焙坊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操作间查获凯贝卡通装饰糖、巧克力装饰(代可可脂)、卡通造型棉花糖、仟卓代可可脂巧克力等多批次过期食品原料,当事人仍然使用上述过期原料加工裱花蛋糕。检查当日,当事人使用过期凯贝卡通装饰糖制作并售出1个8+6英寸双层祝寿蛋糕,取得违法所得149.9元。涉案原料分别来自电商网购、供应链配送以及本地烘焙企业采购。该案属于餐饮加工环节,不适用首违不罚,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人身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处罚: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49.9元;罚款8000元,罚没合计8149.9元。

案例警示:私房烘焙属于典型小微食品经营业态,普遍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原料仓储、效期管理能力相对薄弱,是食品安全风险高发领域。过期食品原料理化性质容易发生改变,继续投入裱花蛋糕等食品加工,将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提示广大私房烘焙经营者,食品安全没有“小微豁免”,必须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库存原料管理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各类装饰糖、巧克力等辅料保质期,坚决杜绝过期原料流入加工环节,从源头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安乡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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