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局在长沙召开全省规范零售商经营行为座谈会,确定下一步将重点查处大型零售商违规收费、违法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湖南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鲁先华:“工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零售商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湖南省34家大型零售企业代表出席了座谈会,步步高等部分代表介绍了配合开展规范收费工作情况和规范经营心得。)
红网长沙12月26日讯(记者 汤红辉 通讯员 许英 实习生 邓丽丹)湖南工商系统今年共立案查办零售行业违规收费、违规促销、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案件751件,其中零售商违规收费案件45起。
今日,湖南省工商局在长沙召开全省规范零售商经营行为座谈会,通报了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等工作情况,并确定下一步将重点查处大型零售商违规收费、违法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代表企业分享规范经营心得
步步高、家乐福、新一佳、千惠等商业百货、医药、建材、家具、电器等行业湖南省34家大型零售企业代表,长株潭、岳阳、怀化等部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部分代表介绍了配合开展规范收费工作情况和规范经营心得。
通程实业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零售商经营行为,对于零售行业是很好的促进,也是对市场环境的净化,小市场或是规模大的零售商经营都应当规范。同时,零售商要进一步促进与供应商的和谐。
重点查处违规收费和违规促销
会上,重点通报了几起零售商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湖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袁文球介绍,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共立案查办零售行业违规收费、违规促销、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案件751件,其中零售商违规收费案件45起。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违规促销等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不公平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滥收费用,损害供应商利益;违反促销管理办法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利用节假日开展欺诈销售。
袁文球指出,虚假打折让利、降价销售促销,违规价外馈赠促销,违规有奖销售促销,违规购物返券促销等都是不正当促销。并特别强调,有奖促销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属于违法违规有奖促销。“接下来将重点查处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违规收费、违法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规典型案例将公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鲁先华指出,全省工商系统今年受理消费申诉17万余起,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934起,其中80%以上发生在零售行业。其中个别零售企业对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拒不配合,对工商机关的行政警示视而不见,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部门必须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零售商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鲁先华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严查典型违法案件;对零售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等各种形式依法进行公开。并特别强调,岁末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审查促销方案,营造良好的“两节”市场秩序。
相关链接:零售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违规促销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表现
(一)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不公平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具体表现为:
1、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2、利用合同“霸王条款”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
3、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4、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或提供销售服务给予限制;
5、无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
(二)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滥收费用,损害供应商利益,具体表现为:
1、零售商以签订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费用;
2、要求供应商购买店内条码并收取费用或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3、滥收装修、装饰费;
4、未提供服务,却以节庆、店庆、开业等理由收取促销费用,或超额收取服务费;
5、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三)违反促销管理办法进行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
1、虚假打折让利、降价销售促销:辅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促销宣传,再通过虚构、抬高原价的方式,予以虚假打折和虚假降价;
2、违规价外馈赠促销:价格馈赠的商品(服务)达不到零售商公开标示的数量、质量,或者故意使用模糊性语言,价外馈赠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3、违规有奖销售促销: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不是直接以现金或物品作为奖项,而是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项;
4、违规购物返券促销:主要是对返券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进行诸多限制,且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或者以所谓“最终解释权”进行不公正解释。
(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利用节假日开展欺诈销售,具体表现为:
1、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短斤少两,分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而谎称销售的是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价格标注所销售的商品;
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6、以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销售商品;
7、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8、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返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商品、销售冒用他人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等。
来源:红网
作者:汤红辉 许英 邓丽丹
编辑:李欢
本文为安乡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