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范围扩大至下列区域:
(一)深柳镇:全域。
(二)大鲸港镇:东至河堤(含外洲),西至北干渠,南至七家路,北至大鲸港电排沟范围;县殡仪馆新址范围。
(三)安障乡:白沙路以南范围。
(四)八方楼园林场。
(五)全县县域范围内所有禁炮重点单位和场所:1. 文物保护单位;2.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 殡仪馆、火葬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芦管站、深柳镇、大鲸港镇、安障乡和其他乡镇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管等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00—2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乡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