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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范围的通告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欢 2020-01-02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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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范围扩大至下列区域:

  (一)深柳镇:全域。

  (二)大鲸港镇:东至河堤(含外洲),西至北干渠,南至七家路,北至大鲸港电排沟范围;县殡仪馆新址范围。

  (三)安障乡:白沙路以南范围。

  (四)八方楼园林场。

  (五)全县县域范围内所有禁炮重点单位和场所:1. 文物保护单位;2.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 殡仪馆、火葬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芦管站、深柳镇、大鲸港镇、安障乡和其他乡镇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管等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00—2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乡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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