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生态环境修复,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7月31日,安乡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县渔政码头增殖放流鱼苗400余斤。
案件审理现场
签订和解协议
2024年4月17日,赵某、毛某、粟某及伍某四人在禁捕期、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鲜鱼72.2公斤。同年5月31日,安乡县渔政管理站作出评估,该案造成直接鱼类经济损失505.4元,间接鱼类损失5054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5559.4元。2025年6月26日,经法院调解,被告赵某等人与县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赵某等人购买等值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公告期满后,被告赵某等四人主动履行,检察机关全程监督。
干警查看鱼苗情况
干警帮助当事人放生鱼苗
“三、二、一,放!”活动现场,法院干警和相关工作人员陆续将鲢鱼、鳙鱼等鱼苗投放至水域中。这些鱼苗的投放,不仅能有效地补充水域渔业资源,改善水生生态环境,还能通过“以鱼净水、以鱼养水”的方式,促进水域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修复。
生态补偿制度,实现了四名被告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既对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力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安乡法院将继续凝聚合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筑牢生态司法保护屏障,为“美丽安乡”的青山绿水保驾护航。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作者:朱芳惠
编辑:安乡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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