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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受伤 除被告外家长也需承担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任文婧 曾慧玲 编辑:李欢 2012-11-07 15: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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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1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任文婧 实习生 曾慧玲)踩穿礼堂阁楼天花板坠下、脚踩入水池喷水洞受伤……孩子的活泼好动,总使得他们更容易受伤害。11月6日,记者从雨花区法院了解到2起近日结案的儿童意外人身伤害案。法官提醒,家长平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义务,以防患于未然。

  家长不留神,孩子跑进荒废礼堂摔伤

  小堂(化名)妈妈所在的单位有个废弃的大礼堂,在进行重新装修,父母常叮嘱小堂不要去大礼堂玩。去年4月的一天,趁家人不注意,10岁的小堂还是偷偷跑到大礼堂的阁楼上玩耍,不慎踩穿礼堂的天花板后掉到地上,头部受伤。单位的人看到后立即将其送到医院,并支付了2万元医药费。经鉴定,小堂头部伤情构成了八级伤残,对一生都有影响。

  小堂父母将单位告上了法院。法官了解到,小堂家境一般,后续的巨额治疗费还没有着落,家属打官司是为了帮小堂争取到治疗费将病治好。于是,经过法官多次协商沟通,单位最终作出了让步,一次性补偿小堂10万元。

  放学没人管,孩子水池中脚筋被割断

  因为父母离婚,6岁的小民(化名)一直跟着父亲在外租房住。去年6月,因为没有家人看管,小民放学后在雨花区一楼盘前的观景水池中玩,谁知左脚不小心踩进池底的喷水孔,脚筋被边缘玻璃切断。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终生都不能正常行走。小民父亲将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景观水池作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对水池负有管理维护及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公司虽在水池旁设了警示标志,但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对小民受伤存在一定过错。而小民父亲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观景水池的开发者,水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不应担责。因此,法院确定小民父亲负70%的责任,物业公司负30%的责任。

  [说“法”]

  儿童受伤案,既讲法也讲“情”

  雨花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曾嵘:儿童受伤案件在生活中很多,往往会出现伤情过重甚至致残的情况。这一类官司有其特殊性,因为有一方是少年儿童,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一般家庭条件较差,治疗费用跟不上。法官在调解时既要考虑儿童的救助,也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但是,毕竟孩子的治疗最重要。因此,即使从法律上来说被告的责任并不大,但从情理上来说,法官还是会做被告的工作,从人道主义出发,希望被告能赔偿部分治疗费。

来源:红网

作者:任文婧 曾慧玲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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