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安乡县司法局一楼办事大厅内暖意融融,受援人钟某带着一面写有“法律援助彰正义 倾心维权暖民心”的锦旗,赠予安乡县法律援助中心,以此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锦旗
【案情简介】
因钟某的房屋一、二层房顶等多处漏水,雇请龚某进行维修。2024年4月27日上午6点21分,龚某在家中与同事魏某打电话,称要去安障乡新剅口村维修漏水的房屋,通话内容被邻居李某听到,李某主动要开车与龚某一同前往维修。维修过程中,龚某让李某在下水管顶端周围钻水槽,同时多次提醒李某不要磨钻头,但李某未听从劝阻,执意磨钻头并在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打电锤。结果,异物射进龚某右眼球,造成严重伤害。龚某先后在安乡县人民医院和常德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后,龚某将钟某告上法院,要求巨额赔偿。钟某家庭经济困难,在多方交涉无果后,向安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释法明责】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迅速受理案件,并指派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为钟某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明确各方法律关系:钟某与龚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龚某自主负责维修过程、人员安排和现场管理,钟某不参与具体事务;龚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某的工作受龚某指导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钟某作为定作人,对维修过程未作指示管理,且房屋补漏无特殊资质要求,钟某不存在选任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李某在使用手电锤时,明知存在飞溅物危险却未谨慎操作,李某存在过错。龚某作为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对危险有预判能力,却未保持合理距离、做好防护,自身也存在过错。经分析,法院认定龚某、李某两人过错程度相当。故李某对龚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2025 年 4 月 23 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定李某对龚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已抵扣垫付的 10000 元),共计赔偿 69407.11 元,钟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公正判决,让钟某摆脱了无端的赔偿困扰,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直以来,安乡县法律援助中心秉持 “维护群众利益,坚持应援尽援” 的原则,通过开通 “绿色通道”、推行 “容缺受理”、实施经济困难 “申报承诺” 等措施,不断拓展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今后,安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将持续坚守初心,以更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让法律援助的温暖惠及更多人。
来源: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贵敏
编辑:安乡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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